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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立恒: (已回复)医疗烫伤事故如何赔偿   2008-6-28 10:09:56
  您好:我爱人在通州京通医院做了个妇科手术,出院后,医院建议做短波,在第一次治疗中出现了烫伤事故,耽误上班2个多月,现已在别的医院做完烫伤手术,治疗费已由京通医院支付,就精神伤害赔偿问题双方不能达成一致,请问贵律师就我爱人术后没有造成残疾,医院承认全责的前提下,医院只负担精神赔偿2500元,误工费,营养费,陪床费,交通费7500元,累计1万元。请问精神伤害赔偿费需要赔偿多少合适。谢谢。静候佳音。
   
律师解答: 您好:如果按医疗事故,精神抚慰金在没有死亡的情况下,不超过北京市人均年消费性支出的三倍,大概是4万多。如果按一般人身损害,那么法律对精神损害没有数额的限定。总体来说,如果没有伤残,精神损害在1万左右是合适的。2008-06-28 1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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