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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患方家属.患者从2005年9月入院后直到现在仍在医院治疗,当年DSA术后病情加重,家属的想法仍是信任院方,去年底开始进入诉讼.但上个月司法鉴定结论出来我们很难接受.所以想麻烦你看下此案还有新的转机吗? 重庆市****司法鉴定所 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意见书 渝法庭[2008]医鉴字第76号 一、基本情况 委托人:重庆市****区人民法院 委托鉴定事项:医疗处置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及其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 受理日期:2 0 0 8年3月2 5日 鉴定材料:****医院住院病历(住院号284796)及相关 影像学资料。 鉴定日期:2008年4月8日 . 鉴定地点:重庆市****司法鉴定所 在场人员: 医患双方、承办法官 被鉴定人:姓名:陶** 性别:女 年龄:56岁 婚姻:已婚 籍贯:重庆 民族:汉 职业:教师 住址:重庆市****2 1 9号1单元4—2 二、检案摘要 二00八年三月二十五日,重庆市****区人民法院将“陶****诉****医院医疗过错赔偿纠纷案’’的病历材料送交我所,要求我所对“被告医院医疗处置行为有无过错及其与原告损害后果有无因果关系”进行司法医学技术鉴定。经审阅法院目前所提供病历材料,并于2008年4月8日邀请了重庆市人民政府指定鉴定医院临床医学相关学科的专家教授进行了会诊讨论。现综合专家会诊讨论意见,做出如下司法医学技术鉴定。 三、检验过程 病历综合摘抄 ****医院住院病历(住院号284796): 患者因“左侧肢体无力l 8小时”于2005年9月9日被送往急诊科,经会诊送入神经内科。入院诊断:1.多发性脑梗塞;2.高血压II级(极高危);3.面部软组织挫伤。2005年9月19日行DSA术进一步证实(结论:1.LVA、LACA起始部狭窄,LSUB(锁骨下)起始段可见动脉粥样硬化斑伴狭窄;2.RMCA内外侧豆纹动脉显影差;3.颅底段可见较多细小新生血管,RMCA角回支抬高,可能存在后颅凹病变,CT复查。)DSA术完毕前患者曾出现一过性造影剂反应、经处置病情控制,安返病房监护室。经抗炎、抗血小板聚集、抗凝、改善循环、控制血糖等综合治疗,但患者病情仍呈进行性加重。其间CT复查显示:右侧小脑及左侧基底节区出现新的脑梗塞灶、右侧基底节区梗塞灶内出血可能、右侧基底节区梗塞灶内出血未见明显吸收,周围水肿加重等情形。胸片提示:慢性支气管炎伴双肺急性肺炎,经气管插管、机械通气等效果不佳。于10月3日转呼吸科监护室给予加强抗感染、持续有创呼吸机辅助呼吸、针对糖尿病和继发性脑病等的对症治疗,病情逐渐控制,10月17日脱离呼吸机。因神经系统病情仍然较重,且再次复查CT提示多发性脑梗塞病灶似增多,遂于10月31日转回神经内科治疗至今。目前诊断为动脉粥样硬化性脑血管病(多发性脑梗塞)和多发性脑梗塞性痴呆等。 四、分析说明 经审阅重庆市****人民法院目前所提供的病历资料及相关影像学资料,听取了医患双方当事人的简要陈述,专家向医患双方询问了病情、病程及医疗处置过程中的相关问题。现结合专家会诊讨论意见,分析说明如下: 一、审阅法院目前所提供病历材料,陶**“多发性脑梗塞、高血压II级(极高危)、糖尿病”等诊断明确。其有DSA手术指征,无禁忌症。****医院在陶**家属签字手术同意书的前提下,为陶**进行了DSA造影术,并发现其存在多处血管狭窄。 二、术后,陶**病情恶化,医院给予了积极妥善的处置。经CT复查证实,陶**出现了新发梗塞灶及出血区,考虑与其自身疾病及DSA术后开发症有关(在手术同意书上已有说明)。 三、陶**于2006年1月31日在家属活动其右上肢时发生的右肱骨骨折,系病情稳定、处于二级护理期间所发生,与医院的医疗处置行为无因果关系。 综上所述,***医院的医疗行为均符合医疗处置规范。在陶**的整个医疗处置过程中不存在过错,符合重庆市司法局《医疗过错司法鉴定规则(试行)》第四章三十条第(七)项“无过错:指医疗行为符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之规定。 五、鉴定意见 ****医院在陶**的整个医疗处置过程中无过错。 鉴定人: 二00八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