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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个月底,我母亲到医院取环,医生由于操作不当,造成节育环卡到肠子,造成小肠划破,最后三天后不得不通过剖腹手术将戳穿了的小肠中取出,小肠因为伤害严重不得不截去10厘米,术后由于一些情况产生一系列的并发症,造成急性肺积水,性命一度垂危,后来又连续一周持续低烧,医院已经承认医疗事故,想让我们鉴定一下伤残程度,根据程度来赔偿。请问这种情况医院应该赔偿给病人以及家属多少金额呢?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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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8-19 21:52:57 |
律师回复 |
您好: 医疗事故赔偿中,几个赔偿大项有,1、残疾赔偿金,2、精神抚慰金,3、医疗费,4、被抚养人生活费等,残疾赔偿金与残疾等级,年龄,责任程度有关。精神抚慰金一般不超过当地人均消费性支出的3倍。给您简单算一下残疾赔偿金,假设您母亲年龄低于60岁,医院负全责,您母亲的伤残应该在8级左右,如果按北京的标准,残疾赔偿金应该在10万左右。具体算法您可以参考我写的: ◆ http://www.yilv.net/howto/news_33.html 2008-08-19 22: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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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律师: 您好,请问子宫切除,如果是医疗事故,大概是几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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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8-19 21:21:43 |
律师回复 |
您好: 如果患者是未生育妇女,那么是二级丁等。 如果是已生育妇女,那么是三级乙等。 2008-08-19 22: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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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律师 您好,今年3月我的腿骨断了,去上了钢板五个月后知道断了,请问医院或厂家有相应责任么? 谢谢您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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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8-17 17:18:35 |
律师回复 |
您好: 您的情况应该属于产品质量侵权,对于产品质量侵权,采用无过错责任,也就是,如果没有法律规定的免责是由,那么应该承担责任。就您的情况,您可以向医院或是厂家求偿。2008-08-18 22: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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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在输液过程中,吃东西引起呕吐而窒息,经过我抢救过来后,病人家属坚持要住院医院,病人家属家境不好,又受到惊吓,我们因道义上给病人办了住院手续,并交纳了住院费。 事后,病人家属得寸进尺,向我们所要赔偿,并三番五次带人闹事,影响十分恶劣。 请李律师帮忙出出主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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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8-16 7:01:31 |
律师回复 |
您好: 就您这种情况,最好是走法律途径,1、建议家属去法院起诉医院,让法院做判决。2、如家属的行为严重扰乱医院的秩序,可以让警方介入。2008-08-16 20: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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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怀孕40多天,有点流血,找到医生,先让B超检查,显示先兆流产,医生让手术,他说不作可能大出血,于是就手术了,术后一个多月没来月经,去医院检查,胎儿生长完好,已经三个月了,这是漏刮吗?还是其它什么?属于医疗事故还是医疗过失?怎样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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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8-14 19:55:24 |
律师回复 |
您好: 毫无疑问是漏刮了。至于所谓的医疗事故、医疗过错的问题,很复杂,没法3言2句说清楚。总体来说,医院的过错还是很明显的,现在关键是腹中的孩子,您这种情况太少见了,是否会影响胎儿,真不好说。建议您和医院协商,看下一步怎么处理。 2008-08-14 20: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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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左肾上腺畸胎瘤术后4月右肾大部分萎缩,现在已完全功能丧失,而在手术前CT,MRI及肾功图等检查两侧肾脏大小形态及功能均完全正常,前后两种情况对比,前者是否还是“术后(应该有的)并发症”,是医疗事故吗? 希望得到您的指点,先谢谢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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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8-13 22:03:52 |
律师回复 |
您好: 就您所说,感觉医院还是有责任的。但是您说的太简单了,建议您封存复制病历,带病历咨询。2008-08-14 17: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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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您说如果以医疗服务合同作为案由可以起诉,这是什么意思,我对这方面不懂,我也咨询过本地的律师,都说时效已过,没有别的办法可以起诉医院.请您再给我详细解释一下可以吗? 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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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8-12 23:47:15 |
律师回复 |
您好: 去医院治疗,那么就和医院形成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医院提供的医疗服务应该符合一定的条件,比如:诊疗活动应该符合诊疗规范、常规、符合基本的医德、符合医疗专业人士最基本的注意义务、符合治疗疾病的目的,具体到您的情况,其延误病情,显然是如果不符合这些条件,那么就是违约。违约的诉讼时效是2年,您的情况发生在2007年1月,显然没有过诉讼时效。2008-08-13 08: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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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我哥哥于2007年1月27日因脑溢血去世,但在他第一天入院时,我就提醒当时接诊的医生,说他可能有头部方面的问题,叫她给我哥做个头部CT,她回复我说她不考虑是头部的问题,没有给他做检查,也没有用到相应的药.到第二天下午做了个头部MRI后发现是脑部大面积出血,才开始用药,第二天凌晨我哥就昏迷不醒,于23日中午没有自主呼吸,后经抢救无效,于27日去世.因为伤心,因此他的事在我家一直都是禁忌的.近一个月来,我每每想起都觉得医院有错,如果当时在他一入院就做检查用药,也许到现在不会是死亡的结果.请问,现在我们还能起诉医院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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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8-12 0:43:01 |
律师回复 |
您好: 医疗纠纷如果以医疗服务合同作为案由,诉讼时效是2年,所以您现在可以以此起诉。2008-08-12 10: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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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母亲,前几天因为皮肤骚痒,去医院治疗,医生给配了4枚针,前三针什么事也没有,但在前天上午打第四针后,人开始出现昏迷状态,不久上半身瘫痪,到下午全身不能动(全身瘫痪),到晚上,人就永远离我们而去,请帮帮我,这医院该负怎么样的责任? 今天谈下来,医院表态是有责任,但只赔6万,说只是法律的规定! 我不懂医疗事故这方面不太懂,恳请李律师帮我出出注意。 谢谢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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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8-11 22:35:24 |
律师回复 |
您好: 医院应该是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赔偿,此条例没有死亡赔偿金,只有精神抚慰金,为事故发生地人均消费性支出的6倍。此规定不合理,也和现行的法律有冲突,您可以要求医院赔偿死亡赔偿金或是要求医院按人身损害赔偿。2008-08-12 10: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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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 我父亲,6月30号做直肠癌根治术,手术后3天号医生检查正常,第四天开始肛门排气现象,但是有腹部剧烈疼痛,医生认为为正常,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第6天死亡.医院无法解释死亡原因.后进行尸体解剖发现手术吻合处出现渗漏.请问是否是属于医疗事故 谢谢您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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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8-11 0:05:39 |
律师回复 |
您好: 我认为医院还是有过错的,最大的问题不是吻合瘘,而是在患者出现异常之后没有及时处理。如果及时处理,患者应该不至于死亡。2008-08-11 21: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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