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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情况,如果仅从我国目前的法律构架看,胎儿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所以也并不存在所谓的对胎儿的侵权,没有侵权那么及无所谓赔偿,但是如果胎儿在其受孕过程中受到损害至其出生之后畸形或疾病的情况下,不让对其受到的损害享有赔偿请求权,对出生的胎儿将是不公平,也违背民法的基本原则以及公序良俗,之所以出现这种冲突是由于是因为我国法律在胎儿保护立法方面滞后及民事权利能力制度不合理所致。司法实践总体来说是不支持胎儿出生后对其在母体内时受到的损害赔偿请求。这一问题的根本解决还有待我过法制的完善。www.yilv.net |